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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875/2024-99947 信息分类:    国防 /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12-25
生效日期:    2024-12-25 废止日期:    2030-01-16
信息名称:    《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标注的规定》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防空地下室;南京市;人防;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施工图;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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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标注的规定》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人防审批标注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8号)等规定,开展人防审批标注事项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

二、修订概况

因相关上位法及规定调整,以及防空地下室标注工作现实情况,将《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标注的规定》(宁防办〔2008〕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和《关于〈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标注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09〕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主要内容整合为《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标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作相应修订,同时废止旧文。

三、主要修订内容

《规定》共设十六条,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一)修订主要依据。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8号)第十四条规定,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作为本《规定》的修订依据。

(二)明确行权主体。结合体制机制改革,明确由“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有独立审批权的区(新区、开发区等)有权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必建防空地下室的标注工作。

(三)完善标注规则。一是新增第五条,确定标注事项申请办理的时间节点。二是在第七条中强调2019年1月1日起办理的人防行政许可,且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9%的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标注时不可切分防护单元。三是第十一条明确标注事项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前置条件。

(四)确定办理材料。第九条明确标注事项仅为图纸标注,结合实际情况,将办理时提供的材料调整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图、易地建设费征收缴费凭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图审通过的施工图防空地下室平时(战时)平面图等”。同时,明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审通过的施工图防空地下室平时平面图应与规划核准图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变更图或现场按图施工情况说明和承诺。

(五)注重政策衔接。因标注事项不再进行实地标注,故删除“95号文”中不再适用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这三条主要对应实地标注。同时,因还有2019年1月1日之前办理人防行政许可的项目至今未办理标注事项,《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对“25号文”主要内容予以保留,明确此类项目继续沿用之前标注规定。


关联文件:市国动办关于印发《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标注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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