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875/2024-99944 | 信息分类: | 国防 / 部门文件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12-25 |
生效日期: | 2024-12-25 | 废止日期: | 2030-01-16 |
信息名称: | 市国动办关于印发《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标注的规定》的通知 | ||
文 号: | 宁国动办规字〔2024〕3号 | 关 键 词: | 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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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动办规字〔2024〕3号
各区国动办、江北新区建交局、南京经开区建交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南京市人防审批标注事项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必建防空地下室标注工作。现将《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标注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必须修建
防空地下室标注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防空地下室的利用与管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称为必须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必建防空地下室),其面积称为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下简称必建面积)。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必建防空地下室标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是本市必建防空地下室标注的主管部门。有独立审批权的区(新区、开发区等)有权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必建防空地下室的标注工作。
第五条 标注工作在防空地下室结构施工完成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办理。需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标注工作可在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办理。
第六条 必建防空地下室区域(以下简称必建人防区域)应结合人防工程布局、规划车位分布及防护单元的设置,科学统筹、合理划定。
第七条 必建防空地下室应在防空地下室区域内整体标注(划定),所标注的防空地下室必须有掩蔽空间、必要的设备用房、独立的进出口和规则的平面形状,应确保防护系统完整性。(2019年1月1日起办理的人防行政许可,且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9%的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标注时不可切分防护单元)。
第八条 指挥工程、战时电站、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工程等专用工程优先核定为必建人防区域。
第九条 必建防空地下室标注为图纸标注,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必建防空地下室图纸标注时,应提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图、易地建设费征收缴费凭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图审通过的施工图防空地下室平时(战时)平面图等。
建设单位提供的图审通过的施工图中防空地下室平时平面图应与规划核准图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变更图或现场按图施工情况说明和承诺。
第十条 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计算并核定该项目必建面积,在图纸上(规划核准图或图审通过的施工图)将必建人防区域用红线进行标注,并加盖人防主管部门专用章,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必建面积及标注的人防区域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十一条 未办理必建防空地下室标注事项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2019年1月1日之前办理的人防行政许可项目,必建防空地下室按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式分为,结合本栋建筑物修建的“满堂红”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满堂红”防空地下室)、易地集中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易地防空地下室”)、以及“满堂红”和易地集中修建的混合型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混合型防空地下室”)等三种情况。
第十三条 “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必建人防区域的划定原则
(一)应将地面建筑投影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区域划为必建人防区域。如果所划必建人防区域与平时或战时使用功能有矛盾,必建人防区域范围可作适当调整。
(二)如果建筑物投影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区域面积等于地面建筑物的首层面积,则该防空地下室区域的面积为该栋建筑物的必建面积。
(三)如果建筑物投影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区域面积少于地面建筑物的首层面积,所少的面积为该栋建筑物须易地集中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十四条 易地防空地下室的必建人防区域的划定原则
(一)平时作为汽车库使用的防空地下室,在划定必建人防区域时应将一定数量的车位区域划入,且必建面积和防空地下室区域面积之比等于必建人防区域车位数和防空地下室区域车位数之比。
(二)平时作为商业、储藏、自行车库等使用的防空地下室,在划定必建人防区域时,必建面积和防空地下室区域面积之比等于必建人防区域的使用面积和防空地下室区域的使用面积之比。
这里所称的使用面积是指:建筑面积扣除设备用房、防化值班室及口部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五条 混合型防空地下室的必建人防区域的划定原则
(一)应将地面建筑投影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区域优先划定为必建人防区域。
(二)其余的必建人防区域按易地防空地下室的必建人防区域划分原则划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6日止,《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标注的规定》(宁防办〔2008〕95号)、《关于〈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标注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09〕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