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解读
责任编辑: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文章来源: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2-24 15:02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国家秘密载体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
第一款:对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国家秘密载体从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到销毁的全生命周期必须纳入保密管理。
第二款:明确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要求,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一旦泄露,将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本款规定了3项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措施,一是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二是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的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三是收发和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传递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通过机要交通递送;通过指定人员直接传递的,实行二人护送制。
(来源:保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