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规定
责任编辑: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文章来源: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1-15 14:41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该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此条规定体现了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工作需要原则指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把行政级别作为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最小化原则指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
此条规定体现了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最终限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产生机关、单位无法将知悉范围限定到具体人员的,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应当限定到具体人员。
此条规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之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知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人员批准。
(来源:国家保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