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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生定密的规定
责任编辑: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文章来源: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23 15:09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本条是派生定密的规定,派生定密是指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派生定密:①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②涉及已定密事项密点的;③对已定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④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

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与已定密事项密级保持一致,不得自行调整密级。派生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按照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定。派生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能够限定至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原定密机关、单位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来源:中国保密在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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