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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875/2025-85014 信息分类:    国防 / 部门文件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12-19
生效日期:    2026-01-20 废止日期:    2031-01-19
信息名称:    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南京市;管理;管理规定;设备设施;工程安全;安全管理;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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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长效机制,保障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和平时使用安全,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南京市政府令第350号),我办组织编制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2月18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使用长效机制,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和平时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其安全使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分为公用工程、单位工程和其他结建工程(含住宅小区、商业性建筑人防工程等)。

第四条 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平战结合、分类管理、协同共治原则,统筹平时使用与战时防护,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主体负责、社会参与的治理格局。

第五条 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以保障平时使用安全和战时防护效能为目标,统筹消防、防汛、用电、特种设备安全等日常管理,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国防动员、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辖区内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定期检查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战时防空效能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报告。

第八条 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尚未交付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已交付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公用工程依法承租的承租人、依法受让使用权的受让人、依法受托运营的运营管理人,可以作为平时使用人,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 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依据人防工程管理权限,与相关人防部门签订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二)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人防工程,规范电、水、燃气、消防等设备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结构。

(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无法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临时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扩大,并按规定报告,直至隐患消除。

(四)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配备应急物资;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密集场所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五)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置。

(六)对消防设施、充电设施、特种设备等落实检测维保相关规定,建立运行维护检测台账;确保操作人员掌握安全规程与技能,并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发现隐患立即停用维修,重大隐患及时报对应主管部门。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平时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人日常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规定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对人防工程内违反使用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平时使用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平时使用人应当监督、协调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大中型人防工程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应急预案;

(二)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

(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测,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防火防烟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及时清理排油烟管道,消除安全隐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应当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开展汛前安全检查,备齐防汛物资,定期维护排水系统,确保防汛排涝和防雨水倒灌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同一人防工程存在两个以上区域使用人的,该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人,应当对该工程的安全使用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各区域使用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使用约定对其专属使用区域的安全使用负责;平时使用人、各区域使用人之间应当书面明确人防工程共有的人防专用设施设备,以及消防、电梯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区域的安全责任,开展联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实施下列影响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行为:

(一)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坏人防工程设备设施、人防工程标识,挪用或者损坏平战转换设备设施;

(二)安装设备设施破坏人防工程战时防护能力;

(三)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

(四)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和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违规使用明火;

(五)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私自乱拉、搭接电气线路,违规启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七)破坏人防工程防汛排涝以及防雨水倒灌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与非人防工程共用消防设施的,非人防工程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为人防工程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提供必要条件,并配合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前,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或者原物业服务人共同对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平战转换设备设施及有关清单、技术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和移交。交接过程应当邀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派人共同对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现状进行确认。发现人防设备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明确修复责任并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监管效能,实现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鼓励采用物联感知、智能监测等技术手段,提高维护管理精细化水平。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纳入本市应急管理体系。

消防救援单位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程领域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市、区和江北新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实施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9日。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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