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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875/2024-99945 信息分类:    国防 /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12-25
生效日期:    2024-12-25 废止日期:    2030-01-16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市人防工程审批服务相关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人防;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审批;问题处理办法;人防工程;规划指标;人防审批;行政许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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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市人防工程审批服务相关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人防工程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市人防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确保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人防审批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概况

因相关上位法及相关规定的调整,《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宁防办规字〔2016〕2号)已不适应人防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予以废止。

因相关上位法及相关规定的调整及要求,以及审批工作中出现新的情况及问题,需将《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宁防办规字〔2018〕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优化小型简易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审批服务办法>的通知》(宁防办规字〔2020〕1号)、《南京市人防审批事项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宁防办〔2020〕91号)等主要内容整合修订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市人防工程审批服务相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废止旧文。

三、《意见》主要修订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共五部分、12条,其中最后章节为通用条款,其他条款具体如下:

(一)明确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处理办法

对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32/T3377-2018)相关要求,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主要建筑类别防空地下室规划指标(以下简称“规划指标”)的配建和易地建设核定办法。

第1条是对《南京市人防审批事项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宁防办〔2020〕91号)中“第2条”和《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宁防办规字〔2018〕1号)中“第七条、第八条”进行合并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住宅类、公共建筑类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指标的核定方法。一是主要明确了住宅类建筑达到一定规模范围,同步配建一个完整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含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二是公共建筑规划指标仅为人员掩蔽工程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宜同步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相应配建面积可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并抵扣二等人员掩蔽工程规划指标。

第2条是对《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宁防办规字〔2018〕1号)中“第九条、第十条”进行保留并修订,主要根据项目应建面积和规划指标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配建和易地建设面积核定方法。

第3条是对《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宁防办规字〔2018〕1号)中第六条进行了部分保留。

第4条为增设,主要考虑废止《关于印发<南京市优化小型简易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审批服务办法>的通知》(宁防办规字〔2020〕1号)后,为了简化小型易地建设项目人防行政许可和易地建设费征收办理事项流程,同时为避免此类项目因可能不需办理“一站式缴费”手续,从而造成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审核手续不完备。

(二)易地建设费征收相关事项处理办法

主要对《南京市人防审批事项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宁防办〔2020〕91号)第二条进行保留修订,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项目减免审批依据的认定和不同缴费标准共存项目的审批办理方法。

第6条主要对涉及两种以上缴费标准或减免与不减免工程并存的项目,按照不同缴费标准对应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别计算。

(三)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主要对《南京市人防审批事项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宁防办〔2020〕91号)第三条进行修订,按照防空地下室在地下室中所占范围情况,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四)特殊事项审批相关事宜

本《意见》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经批准而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满足人防许可要求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已完成人防行政许可内容后调整规划建设的”审批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10条是对《南京市人防审批事项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宁防办〔2020〕91号)中“第8条”保留修订,主要一是删除了“对当事人给以警告”“并处以罚款”的内容,具体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二是将“应按照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时的规定”修订为“按照项目申请办理人防手续时执行的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11条是对《南京市人防审批事项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宁防办〔2020〕91号)中“第9条”予以保留。

第12条为增设,按照人防行政许可内容,完成全部人防工程建设竣工备案及易地建设费缴纳的项目,因规划调整,如总建筑面积不增加的,不需再核定办理人防相关手续;如总建筑面积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核定办理人防相关手续,办理按照申请时政策执行。 


关联文件:市国动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市人防工程审批服务相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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