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875/2024-03182 | 信息分类: | 国防 / 政策解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11-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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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2年11月14日南京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3日以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30日第一次修订; 2018年11月6日第二次修订。《办法》的出台、修订、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2004年3月4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宁政发〔2004〕55号),在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其部分标准要求严重滞后,已不能适应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亟待解决。特别是防空地下室配建政策标准不统一、可操作性不强,相关人防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难以适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需要对《办法》修订。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参照了国家人防办和省有关文件。此外,还借鉴了外省、市人防工程建设使用方面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为了促进人防工程建设要求更好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融合,加强人民政府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明确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为了确保人防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界定了各类人防工程及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工程的建设主体和经费落实责任以及修建标准。
(三)为了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明确了符合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需要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四)为了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相关权益范围,便于工程维护管理,规定了人防工程必建区域标注及有关要求。
(五)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办法》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设计、监理、专用设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备案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六)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功能,保障人防工程战备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明确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管理要求和经费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平时使用,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和平时服务民生。
关联文件:《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