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875/2024-03144 | 信息分类: | 国防 / 政策解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1-08 |
生效日期: | 2021-01-08 | 废止日期: | 2029-08-15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防空地下室;细则;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调整;规划;计算公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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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行为,江苏省人防办于2020年11月印发《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结建标准和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范围,细化了易地建设审批条件和报件要求。该文件是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129号)的具体细则,全省统一标准。南京市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时间节点执行,市人防办对细则进行了全文转发。
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的需要。《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对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易地建设条件等进行了调整,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要求。二是进一步做好人防系统腐败专项治理工作的需要。从2018年我市开展人防系统腐败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对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审批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本次省级层面统一执行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审批条件、明确了审批要点,减少自由裁量权,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三是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随着《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的出台和《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修订,相比《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试行)》,部分政策进行了优化和调整,亟需进行修订。
三、文件明确的主要制度
一是明确细化了结建标准。包括修建范围、修建比例、具体计算公式等。该细则对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予以了明确,不在此范围的,就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同时,对溧水、高淳区的修建比例进行了调整,主要是针对已经过了区划调整缓冲期的区,修建比例调整到跟市区相一致。对于129号令调整的新的结建标准:“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5%至9%的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由于在计算中有不同的理解,该细则采取了最有利于相对人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也就是应建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修建比例/(1+修建比例)
二是对防空地下室的功能布局提出明确要求。从前期建设实践看,防空地下室的功能不完善、布局不合理是当前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问题之一。对此,在该细则中,加强了对功能、布局的指导。明确提出要根据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或者《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32/T 3377-2018)确定战时功能、布局,同时明确各设区市要确定具体的规则。
三是制定了建设专用工程的政策鼓励措施。为鼓励高等级人防工程建设,优化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在考虑了建设造价、平战转换要求以及后续的使用管理等基础上,按照面积换等级的思路,明确了建设难度比较大的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核生化监测中心、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食品库、药品库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折算比例。
四是细化了易地建设审批要求。根据省政府令129号明确的五类可易地建设的条件,细则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每一类条件需提交的技术说明材料、审批把握要点等。同时,在细则中对规划控制指标予以了明确,特别是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细则中明确了居住区的最低人均配建指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整。
五是明确了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原则、要求等。细则中明确了“免收不等同于免建”的要求,所有享受政策性减免的项目,都必须符合易地建设的条件。同时对易地建设减免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明确了减免项目、减免要求等。
六是明确了分期建设、竣工核算等相关要求。细则中对分期建设项目,提出了一次审批,分期建设的要求。在审批阶段要明确整个项目防空地下室的配置要求,包括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和布局,并满足服务半径等相关战术技术规范要求。分期建设时,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分期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与整个建设项目同步竣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计入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失信记录。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核查,确保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七是细化了结建审批监管措施。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对所辖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