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875/2022-92038 | 信息分类: | 国防 / 政策解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9-20 |
生效日期: | 2022-09-01 | 废止日期: | 2029-08-15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与年度报告实施细则》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备案与年度报告实施细则解读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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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人防工程平时有效使用,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明确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南京市人防办组织制定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与年度报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的需要。2020年,《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第129号令)颁布实施,2021年省人防办出台了《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市、区级操作层面,需要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要求。
(二)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需要。2011年,国家人防办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领取平时使用证,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不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使用证发放工作中矛盾很多,为了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发放和管理,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需要根据南京市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三)完善制度文件的需要。2011年2月21日,我办制定了宁防办规字〔2011〕1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年度检查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此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以及省政府、省人防办有关人防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年度检查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已经明显滞后且不能满足人防工程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需要根据人防工程监管的需求和最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原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二、制订过程
2021年2月,起草机构收集、整理、研究现行有效的人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进行准备。
2021年5月,完成规范性文件第一稿,并在我办内部各部门间反复讨论、修改。
2021年9月,向本市各区人防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性文件(评审稿)。
2021年11月9日, 召开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会,邀请省人防办、市司法局和律师等专家学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同日,我办组织开发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等行政相对人进行座谈,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再次多轮、反复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
2022年2月23日-3月22日,再次征询本市各区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形成规范性文件公示稿。
2022年3月24日-4月24日,《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与年度报告实施细则》(公示稿)及相关附件在我办官网公示,征求社会意见与建议。
2022年5月-7月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
2022年8月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全文共26条。
1.第1-4条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规定市人防办是全市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与年度报告的监管部门,区、江北新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各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年度报告工作。南京市部分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的职权划入区行政审批局,因此规定区、江北新区人防备案机关负责各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与使用权备案工作,人防备案机关包括区、江北新区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及其他有权行政机关,具体按照各区、江北新区行政权力清单确定。
2.第5-19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申请主体、颁证流程、备案事项变更、争议处理、资金落实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3.第20-25条结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 05-2015)和本市各区、江北新区人防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和人防工程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由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开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和整改情况上报区、江北新区人防主管部门。市人防办和区、江北新区人防主管部门应逐步实现监督检查可视化、网格化、智能化、信息化、数据化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