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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责任人的职责
责任编辑: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文章来源: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8-11 10:37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对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内容有三项:

一是“审核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这一职责要求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规定是否正确、定密是否准确、做出的国家秘密标志是否规范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标注规范的,予以批准,并在其载体上签署批准意见。

二是“对本机关、本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条例作出专门规定,要求机关单位每年定期开展国家秘密审核,审核的时间由机关单位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本机关、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

三是“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一般而言,机关单位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在相关保密事项范围中都有明确规定,只需按照“对号入座”的方法进行定密。实际工作中,“不明确事项”是极少数,如遇此情况,定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来源:国家保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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