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秘密审核和解密的规定
责任编辑: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文章来源: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2-14 14:41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审核和解密的规定。第一款确定了国家秘密年度审核制度,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做到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必审核、信息公开前必审核、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前必审核。第二款“保密期限已满”主要是指以下3种情形:一是定密时确定的保密时限已经届满。二是定密时确定的解密时间已经到达。三是定密时设定的解密条件已经达成。
保密期限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一是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有关事项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二是定密时的形势、条件发生变化,有关事项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或者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事项应予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之前作出,并提前发出通知,避免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在保密期限届满时未接到通知而自行解密。
(来源:保密观)